第九条程序
范围
1. 这些程序适用于学生被指控违反第九章(“禁止行为”)的正式投诉。. 被禁止的行为被定义为在美国的“教育计划或活动”中基于性别的行为. 这包括以下情况:
- “性骚扰”是一种基于性的行为,构成了“交换条件”的性骚扰, 恶劣环境性骚扰, 性侵犯, 家庭暴力, 约会暴力, 或跟踪.
- “性骚扰交换条件”是大学员工提供援助的条件, 好处, 对个人参与不受欢迎的性接触行为的处罚.
- “敌对环境性骚扰”是一个理性的人认为如此严重的不受欢迎的行为, 无处不在的, 客观上是冒犯性的,它有效地阻止了一个人进入大学的教育项目或活动.
- “性侵犯”包括强奸的性犯罪, 鸡奸, 有物体性侵犯, 被溺爱的人, 乱伦, 及法定强奸罪.
被视为“正式投诉”,“指控必须向第九条办公室提交,如下所述. “教育项目或活动”包含地点, 事件, 或大学对答辩人和被禁止行为的背景行使实质控制的情况, 包括由认可的学生组织拥有或控制的建筑物.
提交正式投诉
- 向学生提出正式投诉(“答辩人”), 个人(“投诉人”)必须提交书面的, 向教育法第九条办公室提交的签名投诉, 详述有关被禁止行为的指控,并要求进行调查. 正式投诉应包括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指称的所有被禁止的行为. 如果可以在先前的投诉中主张,则随后的投诉可能被禁止.
- 投诉办公室会将正式投诉通知所有当事人, 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指称的行为是否构成被禁止的行为, 并可能寻求更多的信息. 如果正式投诉没有指控被禁止的行为, 它将被驳回, 并通知当事各方. 驳回决定可以上诉.
- 如果正式投诉指控被禁止的行为, 本署会发出投诉通知书, 提供有关指控和随后程序的资料.
方顾问
- 各方可自行选择聘请顾问陪同其参加相关会议或诉讼. 顾问, 谁可能是(但不要求是)律师, 当事各方是否选择协助调查, pre-hearing会议, 和/或听力, 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 如果当事人打算由顾问陪同,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通知办公室.
- 一方当事人必须聘请一名顾问在听证会上向另一方当事人和证人提问. 如果一方没有顾问, 大学将自行选择并免费提供一名顾问出席听证会前会议, 在听证会上询问对方当事人和证人, 并投入多达8小时的准备时间来履行这些义务.
-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职责外, 顾问不得在诉讼过程中代表一方发言, 向聆讯小组作出陈述或辩论, 或者以其他方式积极参与诉讼. 顾问不得联系听证小组成员. 顾问不得就同一事项联系其他顾问,除非得到办公室的授权. 不遵守这些限制和礼仪规则的人可能会被开除, 由听证主席酌情决定, 导致被排除在流程之外.
支持的人
-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或证人可选择一名辅助人员出席会议或面谈. 扶养人员不得在同一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不得作为证人或者当事人.
- 在正式投诉未决期间,支持人员不得联系调查员或听证小组. 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被排除在流程之外.
调查 和报告
- 如已发出投诉通知书, 该办公室将指派一名调查员调查这些指控. 调查人员可以约谈当事人和证人.
- 初步调查后, 调查员将为各方提供审查证据的机会. 各方可在10个日历日内提交书面声明供审议.
- 调查员将准备一份详细说明相关事实的调查报告, 面试总结, 并提供了证据. 它不会包括十大博彩平台证据是否构成被禁止行为的结论.
- 调查完成后,调查员将向监察厅提供调查报告. 监察厅将对调查报告进行行政审查,以解决是否遵守这一程序和完整性的问题. 办公室可以要求调查人员作出澄清, 跟进, 和/或额外的调查. 当任何此类后续工作完成时, 本署会在聆讯前最少10个公历日前,向双方及聆讯小组提交调查报告.
听到面板
- 公署会召集一个三人聆讯小组,就正式投诉进行聆讯. 其中一名聆讯小组成员将担任聆讯主席, 谁由公署任命并受过培训,负责调查涉及被禁止行为指控的投诉. 聆讯主席主持聆讯,并担任聆讯小组的投票成员.
- 聆讯主席将与双方及其顾问举行聆讯前会议.
- 公署会向当事各方提供每位聆讯小组成员的姓名和职衔, 确保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或偏见.
-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前会议至少七个日历日前对调查报告提交书面答复.
- 为提高效率,鼓励各方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两个日历日之前提交问题.
- 听证会前的会议将向证人发表讲话, 证据, 及任何需要由聆讯主席解决的事宜.
- 在听证会前的会议之后, 各方将收到一份列有核准聆讯证人的聆讯前令, 文档, 和证据.
听力
- 办公室, 与听证主席协商, 会安排聆讯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吗, 可以亲自或远程进行.
- 只有特定的个人可以出席听证会, 包括聆讯小组, 方, 顾问, 支持的人, 目击者, 以及办公室成员.
- 在调查期间收集的所有证据将在听证会期间提供给各方. 各方将有平等的机会在聆讯期间举证.
- 听证会主席可以指示大学员工或学生作为证人出席听证会.
- 聆讯期间的程序包括由聆讯小组及顾问向当事人及证人提问, 还有后续问题的机会.
- 聆讯小组可在聆讯期间的任何时间提出问题,并可在需要额外证据时休会.
- 只允许提供与指控有关的证据, 听证小组不得仅根据当事人或证人的缺席或拒绝回答问题作出推论.
- 听证小组将决定证据是否表明被投诉人更有可能从事被禁止的行为. 作出决定需要多数投票.
- 如果听证小组认定没有禁止行为,则被投诉人不承担责任.
- 如果确定了禁止行为, 聆讯小组将发出一份书面决定,概述指控, 程序步骤, 事实的发现, 结论, 以及每项指控的结果.
- 被投诉人有责任的, 办公室将通知负责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决定处罚.
- 处罚可能包括缓刑, 教育培训, 归还, 活动的限制, 搬离房屋, 悬架, 或驱逐.
- 将包括制裁在内的书面决定转交当事各方. 聆讯小组及负责学生生活的副主席会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决定.
上诉
- 在解雇或最终决定后的七个日历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教务长提出上诉. 审查的范围限于程序上的违规行为, 新证据, 利益冲突, 或者不适当的制裁.
- 启动上诉程序, 必须向申诉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 并将副本提供给另一方.
- 教务长将审阅提交的材料并出具期末报告, 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作出不可复审的决定.
- 教务长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就上诉提出建议和决定.
一般规定
- 在调查和听证过程中,被告享有无罪推定.
- 书面提交不得超过十页, 不包括证据材料, 有个人准备的证明.
- 大学的目标是在120个日历天内完成诉讼,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上诉, 有正当理由的潜在延期.
- 为确保程序公平有效,大学可对程序作出合理修改或调整.
- 如果投诉人提出刑事举报, 诉讼程序不得拖延, 除非大学自行决定.
- 支持措施可在任何阶段实施,以防止/回应禁止行为的指控.
- 监察厅可基于安全考虑,在紧急情况下免除答辩人的职务, 提供通知和挑战决定的机会.
- 一般而言,被投诉人不得就同一行为面临一项以上的正式投诉. 公署可能合并多项相关投诉.
- 不允许录音, 但大学会逐字记录聆讯前会议及聆讯.
- 文件和记录将在投诉最终处理后保留10年.
报复和权利保护
- 对举报被禁止行为或参与调查的人进行报复是不能容忍的.
- 大学寻求公平的程序,并警告不要故意提出虚假或无聊的投诉, 将其视为严重犯罪.